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2557号-程伟雄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程伟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程伟雄、罗银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255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与被告程伟雄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编号44270120150005909】。
  二、被告程伟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7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223570.08元(其中本金195704.74元、利息19646.46元、手续费5247.16元、滞纳金2971.72元),以及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如被告程伟雄不履行本案债务,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程伟雄提供的抵押车辆即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粤T819M3,型号:JTEBX3FJ,发动机号:2TR1587354,车架号:JTEBX3FJ7FK215292,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3158530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程伟雄所有。
  四、被告罗银娟对被告程伟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9元,诉讼保全费1576元,合计6045元(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程伟雄、罗银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罗银娟送达诉讼文书的,由此产生的公告费用先由原告预付,然后由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