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364号
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原告曾如葵诉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中山市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如葵支付劳动报酬152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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