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6081号—黎优贤、广州市荔湾区羿记水产经营部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6081号

黎优贤、广州市荔湾区羿记水产经营部:
  本院审理原告珠海市新隆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黎顶贤、黎优贤、广州市荔湾区羿记水产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6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顶贤、黎优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新隆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鱼款5011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1125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6日起计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新隆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8元,诉讼保全费3194元,合计12342元(该款原告珠海市新隆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新隆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8元,由被告黎顶贤、黎优贤负担11546元(该款由被告黎顶贤、黎优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珠海市新隆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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