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仕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梁仕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10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梁仕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7月26日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合计42745.07元,以及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二、被告梁仕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计432元,诉讼保全费446元,合计87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878元),由被告梁仕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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