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继文: 本院受理(2016)粤2071民初20168号原告黄献球诉被告梁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0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继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献球还清借款45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0月29日的利息为810元,之后的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继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献球支付律师费4500元; 三、原告黄献球有权对被告梁继文所有的车牌号为粤T277E9狮跑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梁继文所有。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继文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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