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海玲、覃异权、覃俊君、杨坚荣、中山市双茏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华诉被告何海玲、覃异权、覃俊君、杨坚荣、中山市双茏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923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何海玲、覃异权、覃俊君、杨坚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张宝华清偿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何海玲、覃异权、覃俊君、杨坚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张宝华赔偿律师费损失6万元; 三、被告中山市双茏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张宝华对下列房地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以及案件受理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一)被告覃异权、覃俊君共同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166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1)易0900482,房产证号:0211019260/0211019261号]; (二)被告覃俊君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高沙村广福大道丽城乐意居2期3号楼B501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08)易090986,房产证号:C6710175]; (三)被告何海玲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丽城乐意居25幢1单元302室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09)易091130,房产证号:0209008432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80元(原告张宝华已预交),由被告何海玲、覃异权、覃俊君、杨坚荣、中山市双茏制衣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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