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桂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仁德诉被告罗伟立、吴锡华、林桂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桂明、吴锡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9197.55元给原告郑仁德; 二、被告林桂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5097.27元给原告郑仁德; 三、驳回原告郑仁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元(原告已预交1397元),由原告郑仁德负担10元;由被告吴锡华、林桂明共同负担1998元;由被告林桂明负担786元(案件受理费1387元由被告吴锡华、林桂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郑仁德;案件受理费786元由被告林桂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11元由被告吴锡华、林桂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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