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宋辉平: 本院受理原告毛立和诉被告熊海金、宋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72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宋辉平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2071民初10637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熊海金应向原告毛立和清偿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400元(原告毛立和已预交),由被告宋辉平负担(被告宋辉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毛立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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