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熊海金: 本院受理原告毛立和诉被告熊海金、宋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728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毛立和撤回对被告熊海金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