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俊钦: 本院受理原告钟伟宏与被告李俊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43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俊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伟宏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5月2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但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李俊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伟宏返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元 (原告钟伟宏已预交),由被告李俊钦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