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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润强、黄翠容: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卑与被告周润强、黄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粤2071民初851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周润强、黄翠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刘国卑清偿借款本金45万元及支付利息(以4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0元 (原告刘国卑已预交),由被告周润强、黄翠容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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