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8625号-欧雪芳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欧雪芳: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伟与被告欧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62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欧雪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志伟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5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元(原告林志伟已预交),由被告欧雪芳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