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志国、周晶: 本院受理原告萧浩强与被告韩志国、周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韩志国、周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萧浩强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13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韩志国、周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萧浩强返还律师费12000元; 三、被告韩志国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萧浩强有权以被告韩志国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丽城乐意居13幢2单元901室[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090073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中府国用(2009)第易090987号]房地产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上述抵押债权受偿后的剩余部分在原告萧浩强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本案债务; 四、驳回原告萧浩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3886元(原告萧浩强已预交),由被告韩志国、周晶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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