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西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欧祖耀诉被告中山市西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中山市西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祖耀退还285000元及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285000元为基数,从199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9元(原告欧祖耀已预交14600元),由被告中山市西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欧祖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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