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石家庄市威奥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6)粤2071民初4523号原告中山市百利德印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国宋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威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国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百利德印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还清货款602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023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市威奥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家庄国宋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家庄国宋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威奥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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