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曾锦洪: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4885号原告曾玉均、郑彩银诉被告曾锦洪、欧阳妙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锦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玉均、郑彩银偿还589764.29元; 二、被告欧阳妙芬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8元,由被告曾锦洪、欧阳妙芬负担(该款原告曾玉均、郑彩银已预付,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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