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郭红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惠州市诚资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杨日阳、郭红珍、杨伟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9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九村社区上头塘、下头塘组三丫浪倒角山地段的三块土地[土地证号:博府国用(2011)第010281号;博府国用(2011)第010970号;博府国用(2011)第010971号]价值相当于20448031.16元的使用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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