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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冯树豪:   本院受理原告陈振常诉被告冯树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13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冯树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振常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96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原告陈振常已预交),由被告冯树豪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陈振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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