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蒋莲、李维赞: 本院受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物业大涌分公司)诉被告蒋莲、李维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蒋莲、李维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支付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蒋莲、李维赞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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