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刘建强、苏秀梅、中山市义发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024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港币556.5万元及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6年12月14日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合计港币31510.39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对未清偿本金计收逾期利息,对未清偿的正常利息和逾期利息计收复利,逾期利息和复利的日利率均为万分之五】。 二、被告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0000元。 三、被告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有权对被告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已质押的以下两个出口退税账户内的出口款项及应付至该账户但尚未转入的出口退税款在相应限额内优先受偿: 1.户名: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头支行,账号:44001780601053004021-0002,登记证明编号:02924071000353673797,在人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2.户名: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黄圃支行,账号:44050178090100000102,登记证明编号:02921389000353674348,在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刘建强、苏秀梅、中山市义发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人民币4000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建强、苏秀梅、中山市义发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3249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5324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2873元,被告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刘建强、苏秀梅、中山市义发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376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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