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黎淑芳、贺文兵: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778号原告吴志卫与被告黎淑芳、贺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淑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志卫返还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志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4元(原告吴志卫已预交),由被告黎淑芳负担(该款被告黎淑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吴志卫)。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