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华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新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公司)诉被告李华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华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新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代付款51613.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代付款3848.77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0日起;(2)以代付款3836.53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30日起;(3)以代付款1926.87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8日起;(4)以代付款3680.9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5)以代付款3417.27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6日起;(6)以代付款3414.06为基数,从2016年3月22日起; (7)以代付款3474.63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9日起; (8)以代付款3502.36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0日起; (9)以代付款3498.9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6日起; (10)以代付款3501.51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9日起; (11)以代付款3500.65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8日起; (12)以代付款3502.37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0日起; (13) 以代付款3502.36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0日起;(14)以代付款3504.07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2日起;(15)以代付款3502.36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0日起。以上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新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元(原告中山市新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新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8元,由被告李华源负担1300元。被告李华源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山市新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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