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家宝、杨和琴: 本院受理原告萧干礼诉被告王家宝、李文学、杨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家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萧干礼清偿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和琴对被告王家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文学对被告王家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文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家宝追偿; 四、驳回原告萧干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0元(原告萧干礼已预交5830元),由被告王家宝、李文学、杨和琴负担583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萧干礼。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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