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农世良、农启康: 本院受理原告黄乃立、黄威辉、黄嘉茵诉被告农世良、农启康生命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黄乃立、黄威辉、黄嘉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60元(原告黄乃立、黄威辉、黄嘉茵已预交2930元),由原告黄乃立、黄威辉、黄嘉茵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93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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