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志华、周雪珍: 本院受理原告伍伟谦诉被告周志华、周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周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伍伟谦清偿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 二、被告周雪珍对被告周志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0元(原告伍伟谦已预交11930元),由被告周志华、周雪珍负担1193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伍伟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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