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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德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曾德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曾德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合计60802.9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1244.2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诉讼保全费764元,合计2424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2424元),由被告曾德华负担242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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