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荣佳: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6556号原告黎锡敏与被告陈荣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荣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黎锡敏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1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黎锡敏已预交),由被告陈荣佳负担(该款被告陈荣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黎锡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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