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宋国梅: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70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被告宋国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宋国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截至2017年9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07005.5元,以及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元,保全费1019元,合计3317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宋国梅负担(该款被告宋国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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