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鑫昌: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7396号原告广东东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鑫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鑫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返还占用的款项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原告广东东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梁鑫昌负担(该款被告梁鑫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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