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778号
方燕风: 原告周颖欣与被告方燕风其他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周颖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颖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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