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欧阳健安: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8762号原告曾益珍与被告欧阳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阳健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益珍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2127元; 二、驳回原告曾益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元(原告曾益珍已预交),由原告曾益珍负担160元,由被告欧阳健安负担478元(该款被告欧阳健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曾益珍)。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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