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秀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明与被告林秀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05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林秀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玉明清偿租金、水电费699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欠款金额6990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6年4月16日起计至欠款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秀燕负担,被告林秀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玉明。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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