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9057号-林秀燕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秀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明与被告林秀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05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林秀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玉明清偿租金、水电费699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欠款金额6990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6年4月16日起计至欠款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秀燕负担,被告林秀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玉明。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