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300号
中山市民众镇海逸百货店: 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民众镇海逸百货店、陆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中山市民众镇海逸百货店、陆泽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364.74元及利息(以18364.74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民众镇海逸百货店、陆泽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300号
陆泽波: 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民众镇海逸百货店、陆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中山市民众镇海逸百货店、陆泽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364.74元及利息(以18364.74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民众镇海逸百货店、陆泽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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