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罗锦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先彬诉被告罗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64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罗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先彬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元(原告江先彬已预交),由原告江先彬负担523元,由被告罗锦华负担108元(被告罗锦华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江先彬)。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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