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528号
中山市华海家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郑仕炉诉被告中山市华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华海家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华海装饰公司、华海家和装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仕炉退还入职保证金20000元、工程质保金47928元; 二、被告华海装饰公司、华海家和装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仕炉支付工程款71243.14元; 三、驳回原告郑仕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仕炉负担19元,由被告华海装饰公司、华海家和装饰公司负担1540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郑仕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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