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7)粤2071执11909号
陈守志: 本院于 2017年 09 月 06 日立案执行的都凌民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收到此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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