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代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代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174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代权于2014年11月16日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条码:1401076240); 二、被告林代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3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代权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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