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2284号-王仁鹏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仁鹏: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王仁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王仁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6月28日利息、罚息合计59000.79元、复利6347.02元;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6.1%(即年利率17.4%上浮50%)计付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6.1%计付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0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王仁鹏负担(被告王仁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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