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金文革、彭莉蓉: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星诉被告金文革、彭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彭莉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洪星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按实际欠款本金以年利率6%从2014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洪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洪星负担80元,由被告彭莉蓉负担440元(被告彭莉蓉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张洪星)。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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