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国安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炎木诉被告吴旭升、林丽香、深圳市国安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华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57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旭升、林丽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吴炎木偿还借款本金98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82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吴炎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6元(原告吴炎木已预交),由被告吴旭升、林丽香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吴炎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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