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廖臻洪: 本院受理原告刘权诉被告廖臻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73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廖臻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权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廖臻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权偿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原告刘权已预交),由被告廖臻洪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刘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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