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1025号-刘卓文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卓文:
  本院受理原告蔡扬迪诉被告刘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02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刘卓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蔡扬迪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4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元(原告蔡扬迪已预交),由被告刘卓文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蔡扬迪。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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