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子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蓝锦顺、郑子健、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509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蓝锦顺、郑子健、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连带返还215109.3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从2008年6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4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蓝锦顺、郑子健、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蓝锦顺、郑子健送达诉讼文书的,由此产生的公告费用先由原告预付,然后由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原告实际预付的金额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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