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708号
周国红: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高新区周鑫日化商行、周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高新区周鑫日化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8673.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8673.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7年2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0元(该款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649元,被告安阳高新区周鑫日化商行负担11381元(该款被告安阳高新区周鑫日化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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