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陆雪琴: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志卫诉被告陆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陆雪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志卫归还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雪琴负担(被告陆雪琴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吴志卫)。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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