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5868号
何湛宁: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湛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湛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21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521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何湛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6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何湛宁负担(该款被告何湛宁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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