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晓勉、黄清分: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华公司)诉被告徐晓勉、黄清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徐晓勉、黄清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22623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元(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徐晓勉、黄清分负担(被告徐晓勉、黄清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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