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赵艳芝: 本院受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诉被告赵艳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09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赵艳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支付从2016年5月起计至2017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合计2960元及其违约金(以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1‰,从2016年6月1日起计至2017年8月1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赵艳芝负担(被告赵艳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