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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炜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骆丽媚、何炜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院已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4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4元,减半收取1937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193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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