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邝北伟: 本院受理原告罗欢娱诉被告李嘉明、邝北伟、中山市中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中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80258.60元给原告罗欢娱; 二、驳回原告罗欢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1930元),由原告罗欢娱负担113元,被告中山市中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17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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